The world of tea under one roof

采购和交货一般条款

本采购和交货一般条款(“一般交货条款”)自 2022 年 7 七 22 日起生效,针对由 Hälssen & Lyon GmbH 提供的所有交货产品有效,前提为采购方为企业主(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公共法意义上的法人或公共法意义上的特种基金。 
在下文中将 Hälssen & Lyon GmbH 称为“我方”。在下文中将我方的客户称为“采购方”。

1. 一般规定

1.1 向销售方发出订单则表示采购方接受本一般交货条款。

1.2 我方不接受任何采购方制定的与本交货条件有偏差、相违背的或补充的一般商业条款,即使需停止合同或无保留地执行合同也不接受此类条款。

1.3 相对于本一般交货条款而言,与采购方的单独协议(包括附属协议、增补及修订内容)具有优先权。针对此类协议,以用作反证为前提,其内容须使用书面合同或我方的书面确认文件。

1.4 采购方有关合同的具重大法律意义的声明和证据(例如期限设置、缺陷证据、退货或降价声明)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即手写形式或机打形式(例如信件、电子邮件、传真)。

1.5 该一般交货条款的现行有效版本也适用于与该采购商之间的、有关我方货物销售的所有将来的合同,而无需我方每次均再次重申;如果一般交货条款发生变更,我方将立即通知采购方。

2. 订购过程和缔结合同 

2.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所有报价均不具购买约束力且可优先销售。 

2.2 针对我方产品采购合同的生效前提为采购方发出订单且我方接受该订单。

2.3 我方将通过书面合同文件、货物交货(针对预付款情况则通过开具发票)来确认接受订单。不接受对订单进行电子方式的确认。接受交货即表示采购方同意我方的一般交货条款。

3. 交货、风险转移

3.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采购方 FCA INCOTERMS 2010 的货物交至我们在订单确认文件中指定的仓库。

3.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针对将原材料进口至欧盟范围内时需要获取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声明。

3.3 我方货物为天然产品,其重量受外部环境影响,例如湿度,此因素会在运输期间发生改变。针对我们在缔结合同当时所计算的重量数据,采用在仓库处确定的重量。如果之后出现偏差且偏差不超过 5%,则采购方无权根据第 6 款提出权利要求的申述。

4. 交货期限、偿付款项延迟 

4.1 交货期限进行单独约定或由我方在接受订单时确定。原则上,交货期限信息纳入采购方对合同确认的意见(例如及时提交同意)。 

4.2 如果因我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无法遵守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期限(未收到偿付款项),则我方将立即告知采购方并同时商定预计的新交货期限。如果在新的交货期限内仍无法获得劳动物资,则我方有权完全或部分解除合同;如果采购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则我方将立即退还。无法获得劳动物资的情形尤其是指我方供应商未及时交付,前提为我们已经进行一笔一致的对冲交易且无论是我方还是我方供应商均无需承担责任或我方没有义务进行单独采购。 

4.3 在缔结合同后,如果确定采购方无法针对其付款能力提供足够的担保且危及付款权利要求(例如通过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则我方有权在采购方执行付款之前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交货(德国民法典第 321 条)。如果在提出请求后 12 个工作日内未付款或提供担保,则我方有权撤销合同。 

4.4 根据法律规定定义我方的交货延迟情况。但在任何情形下,采购方都须做出提醒。如果我方发生交货延迟,则采购方有权索取一笔总计延迟赔偿金,每延迟一个日历周则要求赔偿净价(交货价值)的 0.5%,但最高为所延迟交货货物的交货价值的 5%。我方保留证明采购方未遭受损失或仅遭受比所提出赔偿金额明显更小损失的权利。

4.5 应我方的要求,采购方有义务在一定适当的期限内做出声明,澄清其是否要因为交货延迟而解除合同或要继续执行合同。如果采购方因交货延迟而解除合同,则第 8.4 款将适用。。

5. 收货延迟 

5.1 如果采购方出现收货延迟、拒绝合作或因其他采购方原因导致我方出现交货延迟,则我方有权针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附加费(例如仓储费)提出索赔。我方将对此收取一笔总计赔偿金,每延迟一个日历周收货则要求赔偿净价(交货价值)的 0.5%,从交货最后期限开始计算,如果没有交货期限则从发出已可配送货物的通知日起算,但针对最终未接受的情形最高收取交货价值的 10%。 

5.2 证明存在更高损失的权利和我方的法定权利要求不受影响;但总金额作价计入以后的赔偿申请内。采购方可保留证明我方未遭受损失或仅遭受更小损失的权利。 

5.3 对于采购方来说,如果可合理接受部分交货,则可进行部分交货并计入发票内。

6. 采购方的缺陷索赔权

6.1 除非下文中另有约定,否则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采购方出现货物缺陷和所有权不完整的情形。

6.2 只要我方得知该货物将应用于欧洲市场,我方将确保货物符合现行欧洲法规。否则,双方商定的法规适用。

6.3 如果出现货物缺陷则,采购方首先须履行德国商业法第 377 条规定的调查义务和投诉义务。如果在调查时或在之后出现缺陷,则需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情况告知我方。在任何情形下,采购方均须在自交货日起两(2)个工作日内将明显的缺陷、在调查的情况下自发现缺陷之时起在同样的期限内将不明显的缺陷以书面方式告知我方。如果采购方未进行正确的调查和/或提供缺陷证明,则针对未提供证明的缺陷,我方不承担产品责任。 

6.4 我方有权在客户支付到期的采购款项之后,再执行义务性补充措施。根据缺陷货物的情况,采购方也有权以合适的比例获得部分采购款项退款。

6.5 采购方须给予我方必需的时间和机会以提供义务性补充交货,尤其是应我方要求提供拒收货物的样本以供检验。在更换交货的情况下,采购方须根据法规将缺陷货物退还我方。

6.6 如果缺陷证明是表明天然产品茶叶不符合有效法规要求的证明,尤其是有关农药水平和微生物的要求,则最终是否存在缺陷情况仅取决于代表样品的分析情况。必须由经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所述分析,且该实验室是德国茶叶协会质量保证工作组的成员。该分析基于
(a) 德国茶叶协会和欧洲茶叶协会(E.T.C.)所制定的各个有效版本的“业务法规”(“Code of Practice”)中所包含的要求/工艺以及 
(b) 各个有效版本的欧洲茶与草药液剂指令(Tea & Herbal Infusions Europe) 而执行。

6.7 基于检测和补充执行目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如果证明采购方的缺陷赔偿要求无效,则我方可要求采购方赔偿为此所产生的费用,但对于采购方来说容易发生错误认定缺陷的情况除外。

6.8 采购方的损失赔偿权利要求或费用赔偿仅根据第 8 款规定而存在,否则将排除此权利要求和费用赔偿。

7. 排除保修权利 

在出现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货物的价值、适用性和有用性的货物缺陷时,则排除采购方的保修权利要求。

8. 其他责任 

8.1 如果不存在与本一般交货条款规定不一致的约定,否则我们将在违反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8.2 针对我方出现蓄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我方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针对我方出现微小过失的情况,我方仅
(a) 承担因生命、人身或健康受损
(b) 以及因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履行此类义务之后方可合法执行合同且合同双方通常都可相信对方会遵守该义务且可对该义务予以信任)导致的损失赔偿;在该情形下我方的赔偿责任仅限定在可预见的、典型的损失范围内。

8.3 如果我方以欺诈手段隐瞒缺陷或对货物状况进行保修,则第 8.2 条款产生的责任限制条件不适用。上述条款同样适用于采购方根据产品责任法具有的权利要求。

8.4 由于违反义务而未产生缺陷,则只有在我方须对违反义务的行为负责时,采购方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法定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适用。

8.5 如果排除我方的责任或我方责任有限,则上述条款也适用于我方职工、雇员、员工、代表和义务履行协助方的个人责任。

8.6 只要不是因为任何一方的过错而造成损失,而且合同双方一方都没有对此施加任何影响,并且即使尽最大努力也无法预防或补救其后果,例如战争、大流行病、传染病、政府施加的限制、恐怖袭击或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则合同双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此类不可预见的事件,则涉事合同方应通知合同另一方。合同双方应本着忠诚和信任的原则商讨如何采取下一步行动,并就必要措施达成一致。

9. 诉讼时效 

9.1 采购方因货物缺陷和权利缺陷提出诉讼的诉讼时效为自危险转移后一年以内。其中不包括因我方导致的因生命、人身或健康受损产生的损失赔偿权利要求以及因其重大过失或蓄意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权利要求。在此范围内,法定诉讼时效适用。

9.2 在任何情况下,产品责任法的诉讼时效不受影响。 

10. 产品召回

10.1 针对我方决定召回产品的情形(例如因为质量缺陷或作为预防措施),即使当销售方接受了采购方关于该货物的订单,销售方也有权拒绝对相关的货物进行交货。如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已支付了采购款项,则我方将退还。

10.2 在产品召回的情形下,采购方有义务与我方合作。尤其是当我方提出要求时,采购方有义务将须召回的相关货物从其市场下架、向我方说明的采购方所知悉的终端客户情况并将位于采购方处的所有产品以召回的方式寄送给我方。

10.3 我方将会从采购方处提取货物并向采购方退回针对该货物已支付的采购款项。在考虑保修条规和责任条规的前提下,采购方的其他损失赔偿权利要求不受影响。

10.4 为予以澄清在此确定,采购方有义务立即报告发现的缺陷(第 6.3 条款);如果有必要,我方将执行产品召回。如果产品已在我方的市场上予以销售,则我方有权独自决定是否执行产品召回。如果产品已在采购方的市场上予以销售,则在可行的前提下,采购方与我方商定是否执行产品召回。

11. 保留所有权 

11.1 在完全支付基于采购合同和当前商业关系所产生的当前和未来的所有偿付款项之前,货物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11.2 不得在完全支付担保偿付款项之前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抵押给第三方,也不可转让作担保物。当第三方介入归属我方的货物时,采购方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

11.3 如果买方违反合同,尤其是在未支付到期采购款项的情况下,在针对采购方所设定的适当偿付义务期限到期后而未收到付款时,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收回货物;针对期限设置的必要性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11.4 采购方有义务自费为我方存储保留货物并防止遭受火灾、盗窃、水灾和其他危险。采购方在此将其因所提及原因针对保险公司或其他具有赔偿义务的机构所产生的损失赔偿权利要求转让给我方,额度为我方的索赔金额。我方接受此转让。

12. 价格 

12.1 缔结合同当时的最新价格适用,即出仓时的价格加上交货当时有效的法定增值税。

12.2 如果存在关税、费用、税款和其他公共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12.3 空箱和任何包装材料的废弃处理或退回的费用不包含在价格中。

13. 付款 

13.1 采购款项在开具发票和货物交货日起 14 天内到期并须予以支付。如果采购方超出付款期限,则视为延期。

13.2 如果采购方的权利要求根据法规确定且无争议,则采购方享有冲销权和留置权。仅当采购方的反诉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则采购方可行使留置权。

14. 保密条款 

14.1 采购方有义务对其从我方获取的、在履行合同关系之前以及期间、出于执行合同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口头或书面的、以文件或配方等形式、通过产品流程说明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取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供其使用。

14.2 有关合同双方合作的新闻公告和其他公布内容须事先获得我方的书面许可。 

14.3 即使在商业关系结束后,上述义务依然有效。

14.4 因采购方违规将信息传输给第三方而导致我方遭受的损失,采购方需承担责任。采购方还须为其员工和其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为履行被委托的、内部工作而接受采购方培训的人员,也包含在采购方员工的范围内。

15. 管辖权及适用法律 

15.1 针对因合同关系所产生、基于本一般交货协议的所有争端的专属和具国际管辖权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为汉堡。但我方也有权在采购方的一般法院提起诉讼。

15.2 仅德国法律适用,排除联合国销售法(CISG)。


本文为中文翻译稿。 如对内容有疑问,请参见英文原文。

版本:2022 年 7 月

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Hälssen & Lyon GmbH
Pickhuben 9
20457 Hamburg
Deutschland

电话 +49 40-36 14 3-0
传真 +49 40-36 13 3-117

info@haelssen-lyon.com